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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论主题

银行某分理处主任携款出逃,储户可以随时提款么?

最近看的经济犯罪案例,某银行在地级市区的分理处主任犯罪,携存款逃出国,为什么冻结储户的帐户?
按道理说,银行作为独立经济法人,下面的分理处也好,分行支行也好,只要不是独立核算单位,储户所存的钱款应该在入帐后得到一体的保护,可是案例中的当地银行处理办法却说被拿走的是某某储户、某某公司、某某单位的钱,所以要等破案以后才能归还储户。
这不是违背合同么?把存款合约明目张胆视作保管合约?
我的经济法律法规不是很明白,到底是我理解有误还是银行贪墨储户钱财?

正方观点

银行有理

反方观点

储户无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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